11-15-2018 婚姻綠卡的疑問
問:過去我的前丈夫曾經以公民身分來申請我,讓我拿取兩年臨時綠卡來到美國居住。還不到轉換成為正式綠卡,便感情出現問題而離婚了。前夫不願意繼續幫助我完成轉換綠卡程序,因此被拒絕了。我現和現任丈夫美國公民身分再婚,請問我現任公民丈夫可否重新申請我的綠卡嗎? 答︰美國公民替其配偶申辦綠卡,在拿到綠卡時若結婚還未滿二年,則拿取的是二年臨時綠卡,二年到期日前的90天到二年到期時候,必須遞交I-751表格申請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正式綠卡。通常I-751表格是由夫婦雙方共同簽署申請,若出現公民配偶一方不願意配合,則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自行申請︰
若你的申請不獲通過,移民局大多會發起訴書給你,需要你往移民法庭見法官。見法官時你可以再申請I-751。假若法官也拒絕你的I-751申請。此刻你之前的臨時綠卡身分才算是真的被取消了。 此刻你的現任的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丈夫便可遞交I-130申請、I-485的表格重新申請你的綠卡。你的I-751申請被法官拒絕之前,即使移民局經已拒絕你的I-751申請,這並不代表你經已完全失去先前臨時綠卡的身份。假若此刻你現任丈夫就遞交I-130、I-485表格申請你的綠卡,移民局便可能會因為你先前臨時綠卡身份仍屬未正式被取消,因而拒絕你的申請。因此要在法官拒絕I-751申請後,你現任的公民丈夫才可以申請你。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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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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