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去我曾使用假外國護照到美國,在機上經已把假護照銷毀,在機場海關入境時被抓獲。出庭時法官不批准我的申請政治庇護,兼上訴也失敗。可現在我和公民身分的太太結婚。這況下我可以在美國境內身分調整拿取到綠卡嗎?
答︰在機場海關入境時被抓的人,均屬於假釋入境(arriving alien),若是跟美國公民合法結婚,可以在美國直接向移民局遞交申請I-130、I-485表格來調整身分以拿取綠卡,可以不用向法官要求開案。任何入境人士使用其它國家的假護照來美國時,都可遞交I-601豁免表格來豁免其欺騙的罪名。可是使用假美國護照時,則沒法豁免申請的。 因為你曾有被立案移民法庭程序,所以有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要注意你的起訴書內容是否存有欺騙罪名 (212(a)(6)(c)(ii))。若有而你以前提出政治庇護的律師亦沒有替你把欺騙罪名打掉,現在要在審核綠卡申請的移民官面前爭取沒有欺騙,則會十分困難。若以前的律師是有把欺騙罪名打掉,而法官不認為欺騙罪成立或檢控官經已取消了欺騙罪名,則現在的綠卡申請就完全沒有問題。因此你的綠卡申請,必需要清楚了解過往出庭的案底。 問:本人曾於1995年偷渡進美境時被抓獲,被關進移民監獄一會,其後上庭申請政治庇護敗訴並於1997年被遣返中國。其後2000年間,我又再次偷渡美國一直沒有被抓獲,隱居至今。目前我的妻子是位美國公民,我們育有一名孩子,在此狀況下妻子可以為我申請綠卡嗎? 答:由於你在1995年被抓獲,均屬於舊制的禁止入境程序(exclusion proceedings),但凡有遞解令遣送回國,則只需一年不許再入境美國限制令,相反遞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1996年之後偷渡入境美國人士)均要面臨十年之內不能再度進入美國的限制。你的案件是 1995發生而1997年離開美國, 2000 年再度入境,已過了超過一年時間,所以毋需要I-212豁免。你再次偷渡入境是沒有紀錄,除非你有245(i),即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曾有辦理過親屬移民(I-130),或申請過勞工移民勞工紙(Labor Certificate),在2000年12月本人經已在美國,便合資格在美國調整身分,否則便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 首先你太太是一位美國公民,美國公民配偶的身分來申請I-130,採用證據來證明夫妻結婚關係的真實性,I-130批准後申請I-601A 豁免,豁免申請人於出境後因非法停留美國超過一年、十年不能再入境之規定。I-601A豁免需要你的公民身分太太證明若你不能留在美國同住,她個人便會有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又或她跟你同回中國後會產生極度困難。待I-601A的豁免申請批准之後,你便可回到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面談,面談成功後即可以新移民的身分來到美國。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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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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