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018 B1/B2 轉換F1身分的疑問
問:請問那類人士可以轉換F1身分? 答:B1/B2簽證人士入境美國後,需等三個月後方可以申請身份轉換,否則會被移民局認為持證人在進境時撒謊。 假若父母想申請F1簽證陪伴子女一起讀書,40歲以下的人士容易辦理F1簽證,而40歲以上報讀MBA課程亦可以申請F1簽證。 問:B1/B2簽證人士轉換身份時有甚麼不能做? 答:在I-539 表格申請延期未獲批准前不能到學校註冊。持B1/B2簽證入境美國90天後方可以遞交轉換身份申請。予轉換身份前需要保存B1/B2簽證在美國逗留期間的前三個月內的所有行程、入住登記卡、旅遊照片、登機牌,商務合作時的照片紀錄等資料。 每星期12個學時的出勤率; 未獲批准情況下絕不能工作; 代購工作亦不能,屬於非法勞工。B1/B2轉成F1的難處:遞交第二份I-539表格。當申請人遞交第一份I-539表格時需同時遞交經濟擔保書、銀行活期賬戶(包括活期存摺和銀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記錄,回國的意願證明,像是國內房產、國內工作證明等。若開學日期超過B1/B2簽證允許滯留時間,建議遞交第二份I-539申請表格。I-539 表格的審理時間一般為6個月以上,在B1/B2的I-94過期前建議申請第二份I-539 表格。 問:若I-539不獲批,那怎麼辦? 答:若I-539表格未獲批,接到拒絕信後應盡快離開美國。I-539未獲批拿到拒絕信後離開美國可到領事館重新申請F1簽證,這次重新申請風險較大。 問:有那些學校可辦理B1/B2轉換成F1學生身份? 答:學校經過移民局認證有資格發放I-20表格,有SEVIS管理系統的學校才合資格轉換身份。SEVIS(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s Information System)學生及交流訪問學者的信息系統。 除可以遞交I-20表格外還要看學校的資歷。州立大學及名牌大學遞交I-539表格申請的成功率很高。通過語言學校來轉換身份而被批准的概率只為50%。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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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018 租屋權益如何保障-2?
問:本人跟2位同學一起聯合簽租約合租一個公寓單位,其一同學於租約滿期前自搬走了,不再支付房租,房東要我們兩位承擔所有租金,這合乎法例嗎? 答:房東這樣做是合法的,他可要求任何其中一位簽租約的租客支付全部的所有租金。 問:本人替初到美國境的親友做租房子擔保人,她不支付房租時,請問房東可要求我負責支付房租嗎? 答:如果你是租約內的共同簽署者,房東是合法地要求你代親友支付房租的。 問:房子遇有損壞,誰來負責修理? 答:按慣例,誰損壞,誰來負責。若非由你損壞,則一般由房東來負責修。最好是簽約後提出修理,搬進房子前。你可與房東一同視察房子,當發現損壞可當場向房東提出,又或是拍下照片證據。修理請求最好用書面方式提出,自己保留證據,註明日期。 問:房東可未經本人同意而進入我而入住的房子? 答:房東是有權利的,但只出現在緊急情況下才合法允許。例如你房子的浴缸的水滿溢,房東是有權利在租戶並不在家的情況下進房子來查修水管。如非緊急情況,房東則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租戶,並且進入房子查看或維修的時間必須是白天工作時間內。像租戶將要搬走,房東是有權利向其它有意租房子的新房客展示單位,又或是房東有權利請來電工或技工來檢查電路及其它屋內外設備。若房東有需要在租戶搬遷前檢查房子,房東需要給租戶提前48小時的書面通知。 問:若我的租約到期,沒有續簽會出現甚麼情況? 答:視乎最初簽訂租約是否有規定是否會自動續約的條款。若此類條款不是以清晰粗體字列印現在租約內,則可能被視作無效處理。若合約並無有此類條款,而你是按月付租且在租約期滿後房東繼續接受你的租金,那麼你的租約自動按月租租約繼續。假若房東不接受你的租金,你便則需要搬遷。若是長期租約而雙方並無續簽租約,合約就變成每月的短期租約。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11-22-2018 租屋權益如何保障-1
問:我是中國留學生,在校外鄰近租屋,怎樣獲得保障?怎可避免跟東發生不愉快事情? 答:租屋合約一般分兩種,以月租為計算單位的,房東或房客雙方均有權利可在三十日前通知搬家。而另一種則是以一年、兩年或三年為期所訂定的租約,條款較為複雜,可是搬家通知亦必須至少三十天前,或甚至需要六十天、九十天均可能,視乎雙方所訂定的合約內容。所租房子若發現水管不通,又或冷氣、暖爐等出現故障,最好立刻通知房東或公寓經理雇專業人士來修理,此舉可避免事後引發起雙方的糾紛。 問:是否必需要簽訂合約在美國租房子? 答:房子租約既可以是口頭,或是書面的。但一年以上的長期租約一般都要求書面的合約才具備法律效力。 簽訂書面合約前務必要仔細閱讀內容,有些租約會訂有特別的規定或條款。簽名作實之後,你有權利索要一份副本。租房子時記緊向房東或其租賃代理索取房東的名字,地址和電話。當遇上緊急情況或需要房東修理時,便可即時通知房東或其租賃代理。房客可要求房東將其聯絡電話寫入租房合約上。 問:租房子的合約是否大致上都相同? 答:租房子的合約主要分二類,固定期限的長期租約(Lease),另一類是每星期或每月的短期租約(Rental Agreement)。除非租客違反長期租約或短期租約規定內容,否則房東絕不能擅自更改租約期限,又或者加租。房東亦不可在租約期前讓租客搬走。 相反短期租約內容並無一定期限,直至租客決定搬出,又或房東會要求租客搬離。若然租客要搬,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東。若房東需要加租,而加租幅度在10%或以下,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租客;若加租幅度在10%以上的,則需提前60天。若租客依照短期租約居住不滿一年,房東希望租客搬走,房東則需要提前30天給租客書面通知;若租客居住在一年或以上,房東需要提前60天給租客通知。否則雙方同意採納其它的期限。 問:若跟房東簽訂了一年合約,郤住上了3個月就不想住了,租客能退租嗎? 答:租客簽署了長期租約,租客就要承擔整個租房期內的租金,即使租客搬離房子不居住,房東仍是有法律保障權要求租客繳付所有的租金。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在租客搬走後努力尋找新租客,可是簽署長期租約的租客,仍舊須向房東支付空置期間的租金。除非房東同意租客無條件退租。 問:除租房合約外還要支付其它費用嗎? 答:在簽署租房子合約時,房東有權要求租客支付以下的費用:預支付最後一個月的房租,抵押金(Security Deposit),清潔費及信用背景調查費用。抵押金是房東為保障財產免受不必要的損壞,待租客搬走後,房東可從中扣除租客損壞房子的所有費用及清潔費用。 當租客搬走前,可要求房東檢查房子,若出現問題但租客自行預先修理好,這便可以取回抵押金。若情況是租客欠租金而被要求搬走,則無法取回抵押金。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11-15-2018 婚姻綠卡的疑問
問:過去我的前丈夫曾經以公民身分來申請我,讓我拿取兩年臨時綠卡來到美國居住。還不到轉換成為正式綠卡,便感情出現問題而離婚了。前夫不願意繼續幫助我完成轉換綠卡程序,因此被拒絕了。我現和現任丈夫美國公民身分再婚,請問我現任公民丈夫可否重新申請我的綠卡嗎? 答︰美國公民替其配偶申辦綠卡,在拿到綠卡時若結婚還未滿二年,則拿取的是二年臨時綠卡,二年到期日前的90天到二年到期時候,必須遞交I-751表格申請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正式綠卡。通常I-751表格是由夫婦雙方共同簽署申請,若出現公民配偶一方不願意配合,則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自行申請︰
若你的申請不獲通過,移民局大多會發起訴書給你,需要你往移民法庭見法官。見法官時你可以再申請I-751。假若法官也拒絕你的I-751申請。此刻你之前的臨時綠卡身分才算是真的被取消了。 此刻你的現任的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丈夫便可遞交I-130申請、I-485的表格重新申請你的綠卡。你的I-751申請被法官拒絕之前,即使移民局經已拒絕你的I-751申請,這並不代表你經已完全失去先前臨時綠卡的身份。假若此刻你現任丈夫就遞交I-130、I-485表格申請你的綠卡,移民局便可能會因為你先前臨時綠卡身份仍屬未正式被取消,因而拒絕你的申請。因此要在法官拒絕I-751申請後,你現任的公民丈夫才可以申請你。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姊姊的女兒轉換身分疑問?
問:本人持有綠卡,姊姊的女兒還未滿18歲。姊姊的女兒可以作為我的被撫養人嗎? 答:可以的,但你須首先申請成為她的臨時監護人,而監護人關係的確立需經美國法院批准,獲得批准後你才可以為你姊姊的女兒申請報稅號碼等,那麼在報稅時便可以把她成為你的被撫養人。 問:是否透過申請B2簽證來到美國後申請入讀中學,待入學後可以轉換成F-1?還是需要從中國申請F-1簽證? 答:如果一位外國人持B2簽證在入境90天之內便提出移民申請又或轉換身份申請,移民局便將認定該位外國人在入境時存有長期逗留美國境內的欺詐性意圖,而他所持有的非移民簽證亦也將會被視為通過欺詐手段而獲得。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入境90天後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移民局一般不認作是欺詐行為。 遞交申請以後,按照移民局最近的排期,大約6至9個月後可拿到F1簽證。 在B2身份下,美國移民法明確禁止在美國學校註冊學習。B2簽證如果計劃進入學校學習,必須換為F-1後(全日制學生)或M-1(職業學生)才能正式入學。 沒有美國身分的國際學生,在讀書時必需持有F-1簽證身分才合資格在美國學校讀書。故此在中國申請還是在美國申請,都需要申請那些可以簽發I-20的學府。待獲取到I-20後,若申請人身處美國並且持有其他的合法非移民類身分,便可向移民局申請身分轉換,待轉換成功之後便可入學讀書。若不能在拿取I-20前保持合法身分,則建議先回中國,去美國使領事館申請F-1簽證。 問:待她高中畢業之後,是否還得按國際學生身分來申請入讀美國的大學? 答:除非她在美國是擁有美國公民身份或者綠卡身份,否則是不能跟據美籍人士的標準來申請入讀美國大學。 她有需要按照國際學生申請大學手續來辦理F-1簽證。你可考慮透過收養的方式,為你姊姊的女兒申辦綠卡,但孩子必需要未滿18歲方合資格。 問:姊姊的女兒的醫療保險,可以怎麼辦理? 答:你姊姊的女兒的醫療保險,要根據不同情況去處理。若然她仍是學生,按一般國際學生的保險均由其所讀學校規定,她只好根據學校的指示和要求來辦理保險。若然她經已有社安號碼,則可以購買商業類的保險,詳細資料需聯絡相關的保險公司。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替親屬申辦移民問題
問:本人是美國公民,正在為父母預備申辦綠卡申請,家庭成員內還有位未成年的妹妹,她一直是跟父母居住在中國,請問妹妹可否跟父母一同獲取移民資格? 答:美國移民法例是不能。美國公民替直系親屬申辦綠卡,只許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這三類直系親屬是毋需要等待移民排期,而其他類別的親屬都需要排期。你未成年的妹妹並不可以跟隨父母一起移民,只許作為公民份的兄弟姐妹類別來申請移民。 問:本人是綠卡身分,請問可否替本人的父母申辦移民? 答:美國移民法例是不能。親屬移民法只容許綠卡人士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申辦移民。綠卡人士並不可以替父母或兄弟姐妹來申辦移民。 問:本人跟美國公民結婚,獲得臨時綠卡,請問我可以為我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剛好滿20歲)申辦綠卡嗎? 答:美國移民法例是可以的。但凡獲取臨時綠卡人士, 便可立刻開始為未婚的子女申辦綠卡。毋需等到正式綠卡身份才辦理。 問:本人的兒子是在美國出生的公民,請問本人可否因為兒子是美國公民來申辦移民? 答:美國移民法例是可以的。但必須要等到兒子滿21歲後才合法替你申辦移民手續。據現行的公民法例,但凡於美國出生的孩子們自動擁有美國公民身分。只是美國公民必須年滿21歲後才可以替父母申辦移民。 問:本人正辦理投資移民,是否I-526獲批就等同主申請人及家屬便可以自動獲取綠卡或進入美國的簽證? 答: I-526申請的審批,是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三階段中的首一階段。而第二階段過程則是申請者計劃於美國境內將其非移民身份調整成為移民身份,又或是申請移民簽證來進入美國境,因而獲取綠卡。這過程是通過 (AOS) 調整身份,或領事館程序/申請 (CP) 移民簽證來達成的。 調整身份較合適於投資者經已持有非移民簽證在美國長期居住,工作或學習。若投資者及其副申請者人在美國境外,投資者家庭必須在其原來國籍國家通過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館程序,辦理申請兼獲得移民簽證之後,才能入境美國而獲取綠卡。 若申請者不在美國而遞交I-526,沒有有效的美國非移民簽證,那必須要跟領事館程序。若申請者在美國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者可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份,但亦可跟領事館程序。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問:過去我曾使用假外國護照到美國,在機上經已把假護照銷毀,在機場海關入境時被抓獲。出庭時法官不批准我的申請政治庇護,兼上訴也失敗。可現在我和公民身分的太太結婚。這況下我可以在美國境內身分調整拿取到綠卡嗎?
答︰在機場海關入境時被抓的人,均屬於假釋入境(arriving alien),若是跟美國公民合法結婚,可以在美國直接向移民局遞交申請I-130、I-485表格來調整身分以拿取綠卡,可以不用向法官要求開案。任何入境人士使用其它國家的假護照來美國時,都可遞交I-601豁免表格來豁免其欺騙的罪名。可是使用假美國護照時,則沒法豁免申請的。 因為你曾有被立案移民法庭程序,所以有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要注意你的起訴書內容是否存有欺騙罪名 (212(a)(6)(c)(ii))。若有而你以前提出政治庇護的律師亦沒有替你把欺騙罪名打掉,現在要在審核綠卡申請的移民官面前爭取沒有欺騙,則會十分困難。若以前的律師是有把欺騙罪名打掉,而法官不認為欺騙罪成立或檢控官經已取消了欺騙罪名,則現在的綠卡申請就完全沒有問題。因此你的綠卡申請,必需要清楚了解過往出庭的案底。 問:本人曾於1995年偷渡進美境時被抓獲,被關進移民監獄一會,其後上庭申請政治庇護敗訴並於1997年被遣返中國。其後2000年間,我又再次偷渡美國一直沒有被抓獲,隱居至今。目前我的妻子是位美國公民,我們育有一名孩子,在此狀況下妻子可以為我申請綠卡嗎? 答:由於你在1995年被抓獲,均屬於舊制的禁止入境程序(exclusion proceedings),但凡有遞解令遣送回國,則只需一年不許再入境美國限制令,相反遞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1996年之後偷渡入境美國人士)均要面臨十年之內不能再度進入美國的限制。你的案件是 1995發生而1997年離開美國, 2000 年再度入境,已過了超過一年時間,所以毋需要I-212豁免。你再次偷渡入境是沒有紀錄,除非你有245(i),即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曾有辦理過親屬移民(I-130),或申請過勞工移民勞工紙(Labor Certificate),在2000年12月本人經已在美國,便合資格在美國調整身分,否則便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 首先你太太是一位美國公民,美國公民配偶的身分來申請I-130,採用證據來證明夫妻結婚關係的真實性,I-130批准後申請I-601A 豁免,豁免申請人於出境後因非法停留美國超過一年、十年不能再入境之規定。I-601A豁免需要你的公民身分太太證明若你不能留在美國同住,她個人便會有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又或她跟你同回中國後會產生極度困難。待I-601A的豁免申請批准之後,你便可回到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面談,面談成功後即可以新移民的身分來到美國。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美國公民入籍面試?
問:美國公民入籍面試什麼才能合格? 答:申請人通常在遞交了入籍申請表後4-5 個月,會收到公民入籍面試通知書。 一般在面試過程當中﹐移民官會詢問您需要與否更改名字﹐若你希望改名字的﹐移民局便會一併處理。歸化入籍的證書上將會出現你的新名字。 若你是不明白移民官所提出的問題﹐你可要求移民官慢點再重複一次問題﹐切勿胡亂猜想答案。若移民局批准你的入籍申請﹐你便會需要參予入籍典禮儀式和宣誓效忠美國。 你必需事前做足準備公民入籍考試。面試過程中你會被提問10條有關美國歷史及政府有關的問題。題目都是由電腦抽選的。你只需正確回答6題或以上方算通過這部份的考試。 在面試過程中﹐首先會問有關申請本人的資料﹐入籍資格和家庭狀況﹐來到美國前的背景及個人信用等問題。問題全來自申請人所填寫的入籍申請表格內﹐前往面試前必先熟讀自己所填寫的申請表內的問題與答案。 若沒有準備齊全所有需要的文件資料﹐你的案子可能會被延誤。你需要攜同面試的證件﹕綠卡﹐護照 (過期均可) ﹐回美證 (若有) ﹐移民局要求帶去面試的補充文件。兩張護照標準的照片。 若你有需要帶一名律師或代表人陪同你前往面試﹐你必需要首先填寫G-28表格通知移民局。若你可以免考英文版的試題﹐你可以帶同一名翻譯去面試﹐或是由移民局替你安排一名翻譯。若是殘疾人士﹐在獲得移民局准許下﹐你可以帶一名家庭成員或監護人跟你一起前往面試。 面試當天穿著整齊是為了尊敬移民官。最少提前15分鐘到達面試地點排隊等候﹐切莫遲到。移民官會出試題考您的讀﹐寫﹐說英文的能力在面試的過程中 (除非您可以免考英文版的試題)。若不清楚明白移民官所提問的問題﹐您可以請移民官說慢點再重複一次問題﹐不要自己猜。在回答關於美國政府和歷史方面的試題時﹐切莫急著說出答案。重要的是清楚地正確的答案。 若填寫的申請表中﹐遇上任何問題不確定是否回答正確﹐可在面試時向移民官問清楚。不可說謊或隱瞞真相。 如果移民局批准了您的入籍申請﹐你需要參加一個入籍典禮儀式宣誓效忠美國。移民局會寄信通知你參加宣誓典禮的時間和地點。 去參加典禮時你必需將綠卡交還移民局。在這個典禮過程中你會拿到你的入籍歸化美國的證書﹐這本證書是證明您已經成為美國公民。 參加完入籍典禮後便可以申請美國護照。通常在你收到參加典禮通知的同時﹐你也會收到美國護照的申請表。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問:本人欲跟美國公民結婚,申請手續困難嗎?
答:去年4月美國移民局對親屬移民的申請流程中重要的I-130表格進行了更新。在新表格的申請人信息一欄,原來的14小項現增加到49小項,增加內容包括過往地址歷史,過往工作歷史等。 而受益人信息一欄,增加到目前的62項,包括受益人婚姻,親屬,工作歷史,訪問美國歷史,過往移民申請記錄等信息。婚姻綠卡申請人原來需要填寫的G-325A表格,也被新版I-130A表格取代。 移民局認為之前表格蒐集的資料不全,所以為防止造假欺騙而增加了內容。若移民局在往後的調查中發現事實與所填內容不符,最有可能認為申請人存在欺詐,從而取消綠卡。 新的I-130表格有一項很重要的要求:表格填寫規範明確表示,如果申請人是通過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而獲得的綠卡,則不具備。為新的配偶申請婚姻綠卡的資格除非出現以下任何情況中的任一種:申請人已成為美國公民; 申請人已持有綠卡至少5年; 申請人能證明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上一段婚姻真實,或上一段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婚姻是因喪偶而終止。 據目前的移民政策,申請人在結婚滿2年後便可以申請正式綠卡,3年後便可以申請入籍。而“假結婚”的人,如果一拿到綠卡就急著離婚,其必需要等待5年以上,才合資格為新的配偶申請綠卡。又或者拿綠卡後再跟“原配”在一起等夠3年,待成功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給予新配偶申辦綠卡。 問:移民局如何考察真正的夫妻? 答:由於移民局每年均破獲不少美國公民與移民結婚的“假結婚”案例。在移民官進行婚姻綠卡面談時,首要任務是查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 移民官看配偶雙方在面談時所表現出來的神態和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移民局會派員前往實地查訪; 單獨或當著雙方的面談詢問一系列的問題,以詢問來察覺婚姻的真偽。 只有移民官對婚姻關係有懷疑時,才會多問問題。真正的夫妻一見便知,並不是每對婚姻綠卡面談夫妻都會被問到這些問題。假若答案相差不大,而其他材料充足,通常都不會影響面試通過。但如果雙方對同樣問題尤其是關鍵情節方面的回答有出入,移民官就很可能拒絕綠卡申請。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問: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是什麼呢?
答:死者遺留財產的法定人即遺囑執行人,由死者的遺囑指定的人士,並由遺囑執行法庭 (Probate Court) 認可的代表死者處理其遺留財產的個人或金融機構。遺囑執行人有五大義務:1) 收集並管理死者遺留的財產;2)變賣、處理這些財產;3)支付死者的債務及因處理死者遺產導致的各項開銷;4)按照死者意願分配死者在支付債務及稅款後所剩下的遺產給受益人;5)在所有的遺留財產分配結束後申報法院結案。 死者去世後,遺囑執行人的第一義務就是去尋找,發現並妥善保管死者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死者的個人財產(家具、珠寶、藝術品、收藏古董等等),汽車、股票投資、房地產等等。另外它還包括死者擁有的私人公司或與他人合伙的公司的股東權益等等。遺囑執行人在找到這些遺產後要通知各方死者去世的消息,有的貴重物品及死者的房地產還要購買保險以防丟失。遺囑執行人不僅要保存死者的財產,還要妥善經營這些財產,這包括管理死者的銀行戶頭、股票、債券等,都要從死者個人名下轉到死者遺產(Estate)名下,並從事正常、穩妥的金融證券交易,直到死者遺產分配完畢結案為止。遺囑執行人還要報備社安局(Social Security Bureau),查找死者是否有人壽保險,退休賬戶,保險箱(Safe Deposit Boxes)等等,以確保死者各項財產都是完全查清。 遺囑執行人一旦被法院認可後,可以有六個月的時間去查找,尋求清楚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狀況。遺囑執行人必須在60天內通知所有的債權人,並根據收到的回應決定債券人的權益先後順序。通常情況死者的配偶及幼兒有第一優先權拿到他們在死者去世後一年所需要的生活費(year's support);其次是死者的葬禮費用;第三是因為處理死者的遺產的各項開銷,如法院登記費、律師費、保單等項目;第四是死者的醫療費用;第五是死者所拖欠的各項稅金;第六是死者被法院判決後應付的費用。當以上各項支出都付清後,假若死者還有剩餘的財產,再用作支付死者所拖欠的信用卡帳單或其他所欠費用。 遺囑執行人在處理死者遺產時必然涉及到要變賣死者的財產,妥善地撰寫遺囑會給遺囑執行人在這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權,遺囑執行人必須經過遺囑執行法院批准後,方可以變賣任何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 遺囑執行人還要會按死者的意願將死者的財產分配給他所指定的受益人,這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親生的、領養的及婚外子女等)。 遺囑執行人有一項最大的義務,就是向遺囑執行法庭申報死者的遺產及分配狀況,並為其報稅,遺囑執行人需對死者遺留的財產進行登記,並列出清單,還需每年向法院申報死者財產的變更狀況。為免遺囑執行人瀆守職權,有些法庭會根據遺產金額要求遺囑執行人交保俱押。多數遺囑執行人都會聘請律師及會計師幫助自己以免違反法律。因為遺囑執行人要求承擔如此重多繁雜的義務,法律也允許遺囑執行人從遺產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作賠償,所以有些金融機構設有專門承擔此項業務的部門來服務客戶。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
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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