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屬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EB-1(a)傑出人才和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兩者既有條件相同之處,亦又有不同之處: 條件相同之處:
條件不相同之處:
根據移民局條例,凡外籍人士或其雇主進行EB-1(a)或EB-1(b)時遞交了合適而充分的資料文件,而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國人」或「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要求,他們的申請就會被批准。這是由於EB-1(a)和EB-1(b)的標準相對比較確定。移民局會有權來判斷申請資料是否合法有效和有說服力。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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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法案明確規定內容,主申請人的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均可隨同主申請人一同辦理投資移民。近年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絕大多數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如在申請辦理期間主申請人或其申請家庭發生變化,則需要根據主申請人與其申請家庭的不同情況作出相對應的對策方案。 如果主申請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係,在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過程中,會直接對配偶的申請產生影響,有可能導致離婚配偶失去隨同申請的資格。 如果在I-526申請階段,即是在領事館面試之前,家庭出現夫妻離異的情況,主申請人需要決定是否帶孩子繼續申請。已經拿到離婚證的離婚配偶,則不能再以副申請人的身份繼續申請。 如果主申請人的婚姻關係變化發生在I-829審核階段,家庭成員均持有臨時綠卡, 那麼需要在I-829表格中申明,繼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辦理,或者離婚配偶通過律師單獨另外申請,夫妻雙方均可維持原有身份,通過移民局的審批,從而獲得十年永久綠卡。 除了以上兩種較為常見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導致隨同申請的副申請人出現身份變化外,還會有幾種比較特殊的情況: 第一種是主申請人離世,那麼就需要撤案,將副申請人更換為主申請人,與辦理移民的中介機構顧問詳細溝通後,重新制定方案再遞交申請材料。 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離異後的等待期間,與帶有孩子(年齡低於18歲)的單親家長結婚,重新建立新的家庭,那麼新的家庭成員可以隨時加入申請之中,遞交新申請人的材料即可。 第三種則是正在辦理投資移民的家庭新生孩子,假設該家庭仍處於I-526、領事館面試之前,那麼就需要遞交新生孩兒的文件,並協同孩子一起參加領事館的面試。如果新生孩兒出生時,該家庭已經通過了I-526審核,處於I-829階段,就需要根據新生孩兒的出生地來確認是否再補充材料了。 在辦理投資移民的過程中,隨著美國投資移民排期時間過長,孩子既為另一個副申請人,有可能會因為超過申請年齡因而導致無法隨同辦理。 在簽證未排期的情況下,從案件遞交I-526到獲得簽證的這段時間裡,孩子的年齡是要停止計算的,即是假若在遞交I-526的時候,孩子的年齡是20歲,那麼在移民過程中都不會再計算孩子的年齡。即使孩子的年齡超過了21歲,也不會受到年齡限制的影響。但是如果辦理過程中遇到簽證排期,孩子的年齡僅僅在I-526審理期間會被凍結,當I-526通過後,孩子的年齡就會被重新開始計算。 如果在遞交I-526時,孩子的年齡還有6個月滿21歲,那麼在I-526通過之後,他必須在6個月的時間內取得簽證,如果超過了6個月,就會在領事館面試階段因為超齡因而無法繼續申請,失去隨同申請的資格。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
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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