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屬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EB-1(a)傑出人才和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兩者既有條件相同之處,亦又有不同之處: 條件相同之處:
條件不相同之處:
根據移民局條例,凡外籍人士或其雇主進行EB-1(a)或EB-1(b)時遞交了合適而充分的資料文件,而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國人」或「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要求,他們的申請就會被批准。這是由於EB-1(a)和EB-1(b)的標準相對比較確定。移民局會有權來判斷申請資料是否合法有效和有說服力。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0 Comments
Leave a Reply. |
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Catego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