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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傑出人才與 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分別

1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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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屬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EB-1(a)傑出人才和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兩者既有條件相同之處,亦又有不同之處:
 
條件相同之處:
  • EB-1(a)和EB-1(b)都屬於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目前排期都一樣為「優先處理」,都有移民名額可用。
  • EB-1(a)和EB-1(b)都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因此省去了申請勞工證的麻煩。
  • 雖然EB-1(a)和EB-1(b)的具體要求不盡相同,但都需要外籍人士擁有一定的成就和能力。
  • 目前EB-1(a)和EB-1(b)都可以進行加快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在接到加快處理申請後,會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條件不相同之處:
  • EB-1(a)傑出人才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體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諾;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則需要雇主提供永久的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工作承諾。
  • EB-1(a)傑出人才可以由外籍人士自行申請;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則需要由外籍人士的雇主或者預期的雇主來進行申請。
  • 跟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相比,EB-1(a)傑出人才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強的能力。
  • EB-1(a)傑出人才沒有具體的對工作經驗的要求;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關工作領域內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學經驗。
  • 跟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相比,EB-1(a)傑出人才可以受聘於更多領域,如科學、文化、體育等;而EB-1(b)只適用於科學或學術領域。
 
  根據移民局條例,凡外籍人士或其雇主進行EB-1(a)或EB-1(b)時遞交了合適而充分的資料文件,而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國人」或「傑出教授/研究人員」的要求,他們的申請就會被批准。這是由於EB-1(a)和EB-1(b)的標準相對比較確定。移民局會有權來判斷申請資料是否合法有效和有說服力。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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