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欲跟美國公民結婚,申請手續困難嗎?
答:去年4月美國移民局對親屬移民的申請流程中重要的I-130表格進行了更新。在新表格的申請人信息一欄,原來的14小項現增加到49小項,增加內容包括過往地址歷史,過往工作歷史等。 而受益人信息一欄,增加到目前的62項,包括受益人婚姻,親屬,工作歷史,訪問美國歷史,過往移民申請記錄等信息。婚姻綠卡申請人原來需要填寫的G-325A表格,也被新版I-130A表格取代。 移民局認為之前表格蒐集的資料不全,所以為防止造假欺騙而增加了內容。若移民局在往後的調查中發現事實與所填內容不符,最有可能認為申請人存在欺詐,從而取消綠卡。 新的I-130表格有一項很重要的要求:表格填寫規範明確表示,如果申請人是通過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而獲得的綠卡,則不具備。為新的配偶申請婚姻綠卡的資格除非出現以下任何情況中的任一種:申請人已成為美國公民; 申請人已持有綠卡至少5年; 申請人能證明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上一段婚姻真實,或上一段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婚姻是因喪偶而終止。 據目前的移民政策,申請人在結婚滿2年後便可以申請正式綠卡,3年後便可以申請入籍。而“假結婚”的人,如果一拿到綠卡就急著離婚,其必需要等待5年以上,才合資格為新的配偶申請綠卡。又或者拿綠卡後再跟“原配”在一起等夠3年,待成功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給予新配偶申辦綠卡。 問:移民局如何考察真正的夫妻? 答:由於移民局每年均破獲不少美國公民與移民結婚的“假結婚”案例。在移民官進行婚姻綠卡面談時,首要任務是查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 移民官看配偶雙方在面談時所表現出來的神態和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移民局會派員前往實地查訪; 單獨或當著雙方的面談詢問一系列的問題,以詢問來察覺婚姻的真偽。 只有移民官對婚姻關係有懷疑時,才會多問問題。真正的夫妻一見便知,並不是每對婚姻綠卡面談夫妻都會被問到這些問題。假若答案相差不大,而其他材料充足,通常都不會影響面試通過。但如果雙方對同樣問題尤其是關鍵情節方面的回答有出入,移民官就很可能拒絕綠卡申請。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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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是什麼呢?
答:死者遺留財產的法定人即遺囑執行人,由死者的遺囑指定的人士,並由遺囑執行法庭 (Probate Court) 認可的代表死者處理其遺留財產的個人或金融機構。遺囑執行人有五大義務:1) 收集並管理死者遺留的財產;2)變賣、處理這些財產;3)支付死者的債務及因處理死者遺產導致的各項開銷;4)按照死者意願分配死者在支付債務及稅款後所剩下的遺產給受益人;5)在所有的遺留財產分配結束後申報法院結案。 死者去世後,遺囑執行人的第一義務就是去尋找,發現並妥善保管死者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死者的個人財產(家具、珠寶、藝術品、收藏古董等等),汽車、股票投資、房地產等等。另外它還包括死者擁有的私人公司或與他人合伙的公司的股東權益等等。遺囑執行人在找到這些遺產後要通知各方死者去世的消息,有的貴重物品及死者的房地產還要購買保險以防丟失。遺囑執行人不僅要保存死者的財產,還要妥善經營這些財產,這包括管理死者的銀行戶頭、股票、債券等,都要從死者個人名下轉到死者遺產(Estate)名下,並從事正常、穩妥的金融證券交易,直到死者遺產分配完畢結案為止。遺囑執行人還要報備社安局(Social Security Bureau),查找死者是否有人壽保險,退休賬戶,保險箱(Safe Deposit Boxes)等等,以確保死者各項財產都是完全查清。 遺囑執行人一旦被法院認可後,可以有六個月的時間去查找,尋求清楚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狀況。遺囑執行人必須在60天內通知所有的債權人,並根據收到的回應決定債券人的權益先後順序。通常情況死者的配偶及幼兒有第一優先權拿到他們在死者去世後一年所需要的生活費(year's support);其次是死者的葬禮費用;第三是因為處理死者的遺產的各項開銷,如法院登記費、律師費、保單等項目;第四是死者的醫療費用;第五是死者所拖欠的各項稅金;第六是死者被法院判決後應付的費用。當以上各項支出都付清後,假若死者還有剩餘的財產,再用作支付死者所拖欠的信用卡帳單或其他所欠費用。 遺囑執行人在處理死者遺產時必然涉及到要變賣死者的財產,妥善地撰寫遺囑會給遺囑執行人在這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權,遺囑執行人必須經過遺囑執行法院批准後,方可以變賣任何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 遺囑執行人還要會按死者的意願將死者的財產分配給他所指定的受益人,這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親生的、領養的及婚外子女等)。 遺囑執行人有一項最大的義務,就是向遺囑執行法庭申報死者的遺產及分配狀況,並為其報稅,遺囑執行人需對死者遺留的財產進行登記,並列出清單,還需每年向法院申報死者財產的變更狀況。為免遺囑執行人瀆守職權,有些法庭會根據遺產金額要求遺囑執行人交保俱押。多數遺囑執行人都會聘請律師及會計師幫助自己以免違反法律。因為遺囑執行人要求承擔如此重多繁雜的義務,法律也允許遺囑執行人從遺產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作賠償,所以有些金融機構設有專門承擔此項業務的部門來服務客戶。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問:本人持有綠卡郤長時間居住在美國境外,是否仍須報稅?綠卡過期仍須報稅?
答:居於海外的美國僑胞,即使居住於美國境外時間較長,仍要繳納美國聯邦稅項的義務。 許多居於海外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是擁有相同的美國聯邦稅務義務。任何長時間居住在美國以外的綠卡持有人,應該明白道旅居海外的僑胞的稅務責任和移民可能出現的問題。 綠卡持有人跟美國國民一樣,必須就其個人全球的資產收入申報美國聯邦年度所得稅申報。假若綠卡經已過期,綠卡持有人仍須要報稅。綠卡持有人在轉移非美國境內的財產時,跟美國國民同樣可能須要繳付美國聯邦贈予及遺產稅。 長期海外居留或會對綠卡身份構成影響。綠卡持有人若想繼續保持綠卡身份,應通知美國政府有關你延長海外居留時間的申請。 持有綠卡人在考慮放棄綠卡身份前實應諮詢法律意見。過去15年中,持有綠卡超過8年或以上的人士與美國國民一樣,受制於放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稅務條例。任何長期美國永久居民若為符合棄籍稅務條件的棄籍者(Covered Expatriate),他們在放棄綠卡後可能仍須要繳納退出稅(Exit Tax),此等稅項是假定當事人出售其全球資產後而取得的假設性利潤,用以支付美國聯邦所得稅。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問:本人的護照過了有效使用期,我即將到出入境管理局再去申辦一本新護照。可是舊護照上還有在有效期內的多次往返簽證,會否因辦了新護照而作廢?是否需要重新申辦多次往返簽證?
答:在辦理新護照時,跟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強調說明“請不要剪掉那些還有效的簽證”。一般程序工作人員處理舊護照會用剪刀把整本護照都剪掉一個小角。可是若昰護照內仍有在有效期內的簽證 ,只需跟工作人員說明原因,讓他們把某幾頁仍在有效期內的簽證完整地保留下來,其他的部分剪角就可以了。需注意不要自行撕下簽證頁。 新舊護照同時使用在保留舊護照有效簽證的基礎上,憑著新護照和這些在舊護照上的有效長期簽證,究竟能否順利地出境旅遊呢?此類在有效期內的簽證分兩種情況,一種像美國,日本,韓國,是允許新舊護照同時使用出入境,但要確保舊護照上的簽證屬完整無缺的。另一種像加拿大,新西蘭和新加坡,需要先去領事館辦一個移簽手續。美國,歐洲相關國家,日本,韓國,澳大利亞規定,若是舊護照上仍有完整的在有效期內的簽證頁,那麼持新舊護照都可以一併使用,即在出境旅遊時帶備上舊護照,新護照及機票,便可以順利過關。哪種情況均要特別留意,千萬不要自行處理舊護照上的簽證。曾有人嫌攜帶兩本護照不方便,就自行將舊護照上的有效簽證頁撕下來,夾在新護照中使用,附有簽證頁的舊護照一定不要損毀或破壞,否則持證人無法出境。 在不允許新舊護照同時使用情況下,可以“保住”長效簽證的處理方式唯有把舊護照上的有效簽證移植簽到新護照內,某些國家的長效簽證即便還在有效期內,也需在辦理新護照時被完整地保留下來。加拿大為例,需要本人親自到領使館遞交相關的申請,提供原件舊護照及原件新護照, 和一份本人簽名的英文解釋信件,為什麼需要簽證遷移,例如舊護照過期了, 又或是護照內簽證頁滿了,辦理移簽手續是要另外收取費用的。若遺失舊護照,若留有加拿大的有效簽證的復印件,仍舊可以按加拿大簡化材料的程序重新申請簽證,假若沒有留下簽證頁的復印件,那麼就要按照程序重新申請簽證。 有些國家在近年間才陸續延長中國遊客的簽證有效日期,有效期由兩年、五年、十年不等。若不希望遇上護照過期、簽證還在有效期內更換,假若你有計劃在簽證有效期內多次往返這些目的地國家旅遊,那麼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趕緊把舊護照換了,辦理一本新護照,然後再拿新護照去領使館辦理簽證。 一般換領新護照,包括舊護照即將過期(一般有效日期在 3 個月至半年內)、頁滿以及遺失補辦。新護照辦好後,再依據不同國家的要求去申辦有效期不同的長效簽證。 (本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
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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