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是否沒有申辦“請假証”便離境,我的綠卡申請便會作廢?
答:您首先要清楚回美証(Re-entry Permit)和返美特許証(Advance Parole)的分別。申請這兩種証件的表格都是I-131,但其實兩種証件內容不同。「回美証」(又稱白皮書)只容許持綠卡人士申請,有效期為兩年。基本上是該永久居民離美超過一年後仍可回來美國。而「返美特許証」(俗稱請假証)則為那些正在美國申請綠卡人士而設,為了必需要暫時離開美國,於離境前若不先辦妥返美特許証的話,移民局會當作自動放棄綠卡申請。 移民法規定,但凡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在離開美國後三年不得入境;而非法居留超過一年者,在離開美國後十年不得入境。持移民局的「返美特許証」離境,和之前有逾期居留者亦會受到三年及十年禁令的影響。 逾期居留者如果符合條件向移民局提出綠卡申請,便有資格申請「返美特許証」;但移民局往往在審查此類申請時,不容易查出或沒有時間去查清楚申請人非法居留的時間,因此申請人曾逾期居留超過半年或一年,移民局同樣發「返美特許証」。 持「返美特許証」逾期居留者重新入境,當然不會受到移民局的拒絕。可是綠卡申請人的申請審批過程中,移民局會因為重新入境的原因,綠卡申請會被拒絕批准。理由是如果申請人逾期居留而又後自願出境,而出境後又不及三年/十年再度入境,像這樣的綠卡申請是不會獲批的。而逾期居留者如果從來都沒有離開美國國境,則沒有此問題。 逾期居留者在離境之後,如欲申請重新入境,並保住於離境前的綠卡申請,便應向移民局申請豁免。豁免的條件必需証明不能入境的話,會對擁有美國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極大的困難(Extreme Hardship)。 逾期居留者即使有條件和需要來申請「返美特許証」,也必須考慮清楚。最好是在獲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後再出境。申請「返美特許証」的手續,移民局必須等到申請人的指模通過後才能簽發「返美特許証」,正常要等上三、四個月的時間。申請人若能証明有危急事情需要離境(如父母病危),証件即日可做成。最重要是可以提供可靠實在的証據(醫生信詳細說明病情的等)。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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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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