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請人可以使用EB-5投資項目中所產生的利潤、收益等來償還債務嗎?
答:申請人不可以用自己的收益等可來償還債務或再投資,只能用個人資來做企業貸款或本票等的擔保。 問:投資移民對投資者家庭的資產淨值有沒有限制? 答:當總投資為100萬元時,申請人需證明家庭資產淨值超過120萬美元;申請人總投資為50萬美元時,需證明家庭資產淨值超過60萬美元。 問:有沒有指定投資者應為哪些人創造1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答:投資項目應該為美國公民、條件式永久居民、政治庇護人員、難民以及暫時合法居住的外籍人士創造10個以上就業機會。若只為其家屬或非移民的外籍人士創造的就業機會,並不能計算在內。 問:如果投資移民申請人在其投資的企業經營兩年後,在成為正式的永久居民之後,可否賣掉企業和解僱員工,此舉會否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答:並不會。可是若果在申請移民之初被發現有這樣的企圖,申請就很難通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局發現您只是為了獲得永久居民身份而進行投資移民,會對您的身份造成壞影響。 問:幾個人合伙投資,加起來的投資額達到100萬就可以了嗎? 答:在此情況下需要每人均出資100萬(或50萬在目標就業區)才可以。 問:投資移民的資金是否必需要從國外匯入? 答:不一定需要從國外匯入,亦可以是在美國國內取得投資資金的。但必須要證明資金是合法得來的。 (本專欄內容僅為資料提供,並非法律意見,筆者不就本專欄內容負任何擔保責任。)
0 Comments
Leave a Reply. |
法律信箱 - 每周四与佛州大众报同步刊登AuthorAgnes Chau, P.A. Articles
November 2018
Categories |